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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商務部負責人就《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12-06-12 16:43  文章來源:商務部 合作司

      文章類型:原創  內容分類:其它

       

        2012年6月4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記者就條例有關問題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和商務部負責人。

       

        問:為什么要制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的專門法規?

       

        答: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組織勞務人員出國為國外的企業或機構工作的經營性活動。近年來,我國開展對外勞務合作取得顯著成績,對于實施"走出去"戰略,增加國民收入,促進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對外勞務合作領域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特別是一些單位或個人非法組織勞務人員到境外打工,境外務工人員的權益受到侵害,境外勞務糾紛等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我國的國際形象。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依靠法制手段規范對外勞務合作、促進對外勞務合作的健康發展高度重視,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完善政策措施,抓緊制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的行政法規,從制度上解決對外勞務合作中存在的問題,維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促進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

       

        問: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需要具備什么條件?為懲治非法組織勞務人員到境外打工的行為,條例作了怎樣的規定?

       

        答: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直接關系勞務人員的切身利益,關系國家對外形象。各方面意見認為,依照《對外貿易法》關于"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的規定,在本條例中對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應具備的資質條件和許可程序作出嚴格規定,以加強源頭監管,是必要的。據此,條例針對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的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對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資質條件,包括應符合企業法人條件,實繳注冊資本不得低于600萬元人民幣,有3名以上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等作了明確規定;并對由省級或設區的市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定條件審批的程序作了明確規定。

       

        為了嚴格禁止各種形式的違法對外勞務經營活動,條例明確規定,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對外勞務合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務、旅游、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對違法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商務、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防范和制止非法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行為;對非法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

       

        問:條例對于對外勞務合作有關的合同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這是基于什么考慮?

       

        答:對外勞務合作涉及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勞務人員、國外雇主三方主體,他們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都需要通過相應的合同予以明確。依法規范對外勞務合作有關的合同,包括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及保障勞務人員訂立合同的知情權等,對于保障勞務人員權益十分重要。為此,條例專設一章,對規范對外勞務合作的有關合同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首先是規范合同的訂立,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必須與國外雇主訂立書面勞務合作合同,并與勞務人員訂立書面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未訂立合同的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同時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負責協助勞務人員與國外雇主訂立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其次是規范合同的必備條款,明確將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因國外雇主原因解除與勞務人員的合同時對勞務人員的經濟補償等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密切相關的事項作為合同的必備事項。為確保合同載明上述必備條款,條例還確立了相應的監督機制,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將相關合同的副本以及勞務人員名單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載明必備事項的,應當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補正。三是保障勞務人員訂立合同的知情權,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勞務人員訂立合同時,應當將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相關的事項以及勞務人員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如實告知勞務人員,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

       

        問:實踐中,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情況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承擔什么責任?

       

        答:勞務人員在國外是為國外雇主工作的,出現勞務人員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況,除了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等原因外,一般是由于國外雇主違約造成的。但是,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勞務人員訂立了服務合同,收取了服務費,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合同約定不符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規定有利于規范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經營行為,強化其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促使其謹慎選擇國外雇主并采取其他風險防范措施,誠信審慎經營,切實保障勞務人員的權益。

       

        根據條例的規定,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主要有三個層面的責任:一是有責任協助勞務人員維護合法權益,要求國外雇主履行約定義務、賠償損失。二是勞務人員未得到應有賠償的,有權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協助勞務人員窮盡了合法的救濟手段后,勞務人員仍然沒有得到賠償或者沒有得到全部賠償的,有權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三是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協助勞務人員向國外雇主要求賠償的,勞務人員可以直接向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要求賠償。此外,條例還規定,因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等原因,導致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問:條例對于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責任和義務規定的比較多,對勞務人員的義務則規定的比較少,這會不會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平衡?

       

        答:制定本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是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的組織者,也是服務提供者,相對于勞務人員來說處于優勢地位。對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過規范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行為、明確其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來落實,這是條例的立法重點和核心內容。同時,條例也規定了勞務人員接受培訓、遵守用工項目所在地法律、全面履行合同等義務。這樣的制度安排不會導致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權利義務的不平衡,而恰恰是從實質上平衡雙方權利義務所必需的。至于勞務人員支付服務費、按照約定完成相應工作等義務,是由雙方在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條例對此無需作出規定。

       

        問:在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方面,政府有哪些服務和管理職責?

       

        答: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除了需要規范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行為,明確其相應的義務、責任外,還需要加強政府的服務和管理。條例專章規定了政府的相關服務和管理職責。主要包括:建立對外勞務合作信息收集、通報制度,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無償提供信息服務;建立對外勞務合作風險監測和評估機制,指導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做好安全風險防范;加強對勞務人員培訓的指導和監督并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組織建立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無償提供服務;建立對外勞務合作不良信用記錄和公告制度;制定對外勞務合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妥善處置對外勞務合作突發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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